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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执复字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志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复字3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355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尚礼,张家口市明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修志明,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复议人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环球房地产公司)不服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3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桥西区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4月28日,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2015)民裁字第63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在小环球房地产公司支付申请人修志明因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逾期备案所产生的违约金51648.8元。后小环球房地产公司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2016年6月28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小环球房地产公司的撤销申请。2017年1月23日,申请人修志明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遂向小环球房地产公司送达(2017)0703号执行通知书。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4月28日,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2015)民裁字第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据此向异议人小环球房地产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小环球房地产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小环球房地产公司称,我公司与修志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既不是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也无权仲裁,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1、仲裁委员会无权就双方未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2、仲裁委员会裁决违背客观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2008年,我公司开发天河尚城小区项目是依据河北省、市三年大变样总体战略部署要求和市政府[2008]第16号会议纪要关于“边建设边办理手续”的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既要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妥善解决好区域内居民的回迁安置问题,又不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2009年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由于不能给购房者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购房者多次上访,我公司多次向市、区两级政府反映土地变性和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至今已八年土地不能变性,是政府造成的不能让我公司承担责任。3、仲裁委员会裁决违背法律规定。我公司和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的具体时间、支付违约金问题没有明确约定,我公司不存在违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对仲裁程序予以审理,不作案件的实质性审理驳回我公司申请撤销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2015)民裁字第63号裁决的申请,请求裁定对张家口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3执125号执行通知书不予执行。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市政府[2008]第16号专题会议纪要、本院(2016)冀07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桥西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张仲(2015)民裁字第63号裁决书作出院(2017)070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小环球房地产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不当。小环球房地产公司对张家口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3执125号执行通知书不予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小环球房地产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无权就双方未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且执行依据仲裁裁决违背客观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芙琳审 判 员  黄世国代理审判员  刘玉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金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