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1、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于某,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78年5月1出生,住乳山市。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1952年9月7日出生,住乳山市。被执行人王某2,女,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乳山市。被执行人王某3,女,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威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于某、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某1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王某1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少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守国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