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樊有成诉张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成,张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724号原告:樊有成,男,1973年6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洪林,男,1971年1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原告樊有成与被告张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樊有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樊有成负担。审判员 邓旼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俊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