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樊有成诉张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成,张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724号原告:樊有成,男,1973年6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洪林,男,1971年1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原告樊有成与被告张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樊有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樊有成负担。审判员  邓旼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俊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