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杨治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623号原告:陕西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汽配城A区10排5-6号。法定代表人:于坤,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霞,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治辉,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原告陕西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治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陕西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磊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彦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