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9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包云成与科左后旗散都村车家窝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云成,科左后旗散都村车家窝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9023号原告:包云成,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科左后旗散都村车家窝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欣,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云成与被告科左后旗散都村车家窝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裴铁瑛审 判 员 付国权人民陪审员 高振有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艳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