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3602号原告陆某某,男,198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傅兵,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毛石兰,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华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