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学芳,徐广秀,曹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180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学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广秀,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顺利,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万学芳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翼审判员 付文明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