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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武敬臣与赵兰英、武灵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敬臣,赵兰英,武灵艳,马宝山,武某,武宝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873号原告:武敬臣,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兰英,女,1946年9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法定代理人:武某(系被告女儿),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武灵艳,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马宝山,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第三人:武宝华,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第三人:武某,女,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敬臣与被告赵兰英、武灵艳、马宝山,第三人武宝华、武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武敬臣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敬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敬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敬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