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季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以东。法定代表人刘福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洪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