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卫北岳、白崇泽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白崇泽,卫北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恒大绿洲小区1号楼1单元1001号。被执行人白崇泽,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西区24号楼4单元402号。被执行人卫北岳,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东区11号楼2单元2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卫北岳、白崇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