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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雷历、孙成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历,孙成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562号申请人雷历,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孙成标,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成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成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成标存款人民币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河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亚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