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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32号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中市新坝镇中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君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工业大街0188号。法定代表人:付安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73171元,执行费34132元,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承诺书,分期给付,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2执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