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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河套村村民委员会、闫龙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河套村村民委员会,闫龙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河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闫龙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河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闫龙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龙乐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缴纳过付款69900元,剩余15995元。经查被执行人闫龙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