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丽莲、钱永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莲,钱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徐丽莲,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钱永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徐丽莲与被执行人钱永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18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应 峰执 行 员 蒋阳平执 行 员 刘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