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芳瑞蔬菜花卉专业合作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芳瑞蔬菜花卉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802号原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举,董事长。被告长春市双阳区芳瑞蔬菜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高武,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芳瑞蔬菜花卉专业合作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112执8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赵 兴 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