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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李建军、买斌、岳成忠、张丰收、韩树宏金融借款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豫0802执59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建军、买斌、岳成忠、张丰收、韩树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1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军、买斌、岳成忠、张丰收、韩树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执行已将执行款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157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8.98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建军、买斌、岳成忠、张丰收、韩树宏交纳。依照《最商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15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