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杜明与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50号申请人:杜明,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热电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市政大楼157号。法定代表人:黄德振,总经理。杜明诉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5100元,执行费4477元,我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承诺书,分期给付,申请人杜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2执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