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民正与陕西省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民正,陕西省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1620号原告:姚民正,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朱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政通大道2号曲江文化创意大厦第1幢1单元17层11701号。法定代表人:王章印,总经理。原告姚民正诉被告陕西省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姚民正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民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民正撤回对被告陕西省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计1891元,由姚民正负担。审判员 牛延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