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台某一、台某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某一,台某二,彭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台某一,女,1970年7月7日生,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台某二,女,1974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42年2月9日生,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62年5月21日生,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台某一、彭某某、台某二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4民初594、598、5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夏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夏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5855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