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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管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079号原告:管某,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1,女,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管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管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 判 长  韩玉杰审 判 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