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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孟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040号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新天地9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孟静,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爱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     学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