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芳与高效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芳,高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异2号异议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根辈,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申请执行人:李芳,女,汉,1969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恒明,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效民,男,汉,1951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办理李芳申请执行高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名下房产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异议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根辈、董志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潘恒明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求法院撤销(2016)豫1281执137号之一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义马天禾生态苑名下房屋的查封,义马法院草率认定该批房产系高效民的,给房屋出售带来了不便,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综上所述,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2016)豫1281执1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解除房产查封。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出让税费的凭证复印件7份,证明天禾生态苑小区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本案异议人;第二组证据: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建筑发票复印件5份,证明天禾生态苑小区的房产系本案被申请人出资建设;第三组证据:天禾生态苑小区的预售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本案中查封的天禾生态苑小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本案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潘恒明称:高效民通过我向李芳借的钱,高效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向李芳借钱的过程中我直接参与了,高效民同意用天禾生态苑的4号楼作抵押,高效民写有承诺称天禾生态苑是借用天禾房地产的资质建的,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子彬及家人都承认高效民是借用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盖的天禾生态苑,法院查封房产完全合理、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申请。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1114号民事调解书;2、高效民给申请人抵押的天禾生态苑4号楼43套房屋的钥匙,天禾生态苑会计给申请人出具的房屋去向表;3、高效民签字并按手印借用资质的情况说明;4、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4号所记王子彬的笔录一份;5、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5号所记王子彬的笔录一份;6、义马市人民法院12月7日笔录一份,通知王子彬到法院;7、义马市人民法院查封房产的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查明:本院在办理李芳申请执行高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取证,高效民系借用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建造的义马天禾生态苑,后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豫1281执137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效民所有的义马天禾生态苑如下房屋(明细如下:一号楼3层中户、11层中户、21层中户、24层中户。4号楼11层中户及西户。),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院认为:天禾生态苑的房产虽登记在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在执行过程中调查的证据已证明该房产系高效民借用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建造的,故异议人请求本院撤销(2016)豫1281执1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海松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