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杜雅菊与孟凡才、孙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雅菊,孟凡才,孙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杜雅菊被执行人:孟凡才、孙晓霞申请执行人杜雅菊与被执行人孟凡才、孙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杜雅菊与被执行人孟凡才、孙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 徐 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艺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