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567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67号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99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学,上海观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系公司员工。被告:徐红英,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苏州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