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军、叶海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叶海木,张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海木,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张春香,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陈军与叶海木、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叶海木、张春香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海木去向及叶海木、张春香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春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2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已支付),余款从2017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直到付清。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叶海木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3件,申请标的约8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1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本院(2016)浙0122执2594号案已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叶海木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陈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叶海木、张春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