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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飞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江兴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飞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78号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飞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号**号楼*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864556420。法定代表人:徐刚,经理。被申请人:江兴平,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汉族。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飞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飞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兴平价值16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伍春燕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堰塘湾12号楼1层1单元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飞标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江兴平与冷小林共同共有的位于合江县白沙镇富饶路51号-1-1房屋、位于合江县白沙镇富饶路51号-1-2房屋和位于合江县白沙镇富饶路51号1-1-2住房一套。二、查封担保人伍春燕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堰塘湾12号楼1层1单元住房一套。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