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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龙某某,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字第36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86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仝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6日作出的(2013)滑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仝某某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豫EC9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仝某某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豫EC9X**)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被查封的车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办理过户、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