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邓志会、米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会,米德明,任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邓志会。被执行人:米德明。被执行人:任安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米德明,任安丽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