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树江、杨树民等与左勤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江,杨树民,杨树君,刘学福,左勤,胡俊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200号原告:杨树江,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滦县。原告:杨树民,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滦县。原告:杨树君,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滦县。原告:刘学福,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被告:左勤,男,56岁,汉族,滦县博远休闲会所老板之一,住滦县。被告:胡俊涛,男,汉族,滦县博远休闲会所老板之一,住滦县。原告杨树江、杨树民、杨树君、刘学福与被告左勤、胡俊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树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203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10月在被告位于滦县新城的博远休闲会所从事木工装修工作,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证实装修款总计203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此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被告左勤、胡俊涛按原告起诉书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均处于停机状态,所列住址查无此人。在二被告没有详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经多方查找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树江、杨树民、杨树君、刘学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