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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左某某,孝感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左某某。被执行人孝感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负责人贺学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鄂0116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73607.3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孝感公司已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左某某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左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鄂0116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左某某应继续履行本院的(2016)鄂0116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发   生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贤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