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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云武与彭显军、彭福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武,彭显军,彭福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82民初1732号 原告:彭云武,男,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被告彭显军(曾用名彭显青),男,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被告彭福金(系被告彭显军之妻),女,住常宁市。 原告彭云武与被告彭显军、彭福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云武已于2017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云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云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云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彭云武负担。 审 判 长  徐 珀 代理审判员  颜秋红 人员陪审员陈国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威 打印责任人 刘威 校对责任人 颜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