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亮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884号原告:张亮,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陈彬,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