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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429号原告: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原告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屈某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