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权、孟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权,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权,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孟林,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林在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孟林坐落于山西省房产,房产证号:06××03。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赵明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成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