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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子桐、杨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桐,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杨子桐,女,201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杨明,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明的银行存款存款253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