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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赵冬立、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赵冬立,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0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商都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张充,行长。委托代理人和艳琳,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彦霞,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冬立。被告河南盈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西段上街村委310房间。法定代表人乔迎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