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傅刚与董玉林、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刚,董玉林,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020号原告:傅刚,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董玉林,男,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艳,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刚与被告董玉林、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傅刚于2017年4月1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