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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22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惠民、周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惠民,周健伟,贾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22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惠民,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周健伟,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贾如兰,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赵惠民与被执行人周健伟、贾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1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惠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健伟、贾如兰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惠民人民币2620533.33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健伟、贾如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周健伟、贾如兰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健伟、贾如兰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建伟、贾如兰名下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吉祥路桂坡花园5幢04B室,因这套房子里有老人小孩居住,暂时无法腾空,申请人同意暂缓对这套房产的处置。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人民币5万元,承诺于2017年4月25日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自2017年5月份起每月月底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健伟、贾如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关财产暂无法处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惠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22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还款协议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颖毅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