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田希旺、何亚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希旺,何亚峰,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07号申请执行人田希旺,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何亚峰,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张颖,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希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亚峰、张颖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