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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华兵、赵有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华兵,赵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126号之一申请人:方华兵,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43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赵有富,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华兵与被执行人赵有富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有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有富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有富的价值1.5万元财产,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