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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向家、张力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向家,张力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向家,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力祥,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上诉人杜向家因与被上诉人张力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出现的“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书》当日,原告收到被告2300元,并出具收条;2001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现金陆仟元正”的欠条,原告共收到被告8300元。据原告提交的《催交租金通知书》,原、被告约定的租金为350元/年,故该8300元可以冲抵23.71年涉案土地租金”,在认定事实部分并没有查明,另外,债的抵销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1253民事判决;二、发回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向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诗君审判员  徐丽萍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