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李洪文与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文,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文,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号。法定代表人:戴艳梅,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李洪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云0112民初第3620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司 俊代理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