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何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何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22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负责人:张强。被告:何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何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