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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坤与田坤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田坤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068号原告:张坤,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子川,蒙阴县坦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坤刚,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坤与被告田坤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坤负担。审判员 张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