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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谋开与刘元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谋开,刘元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020号原告:李谋开,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梧州市蝶山区,现住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李良民,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震,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元发,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谋开诉被告刘元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谋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谋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国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