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韦稳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稳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稳初(绰号阿七),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稳初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稳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韦相通(绰号“28”,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被告人韦稳初及韦某2、蓝某(均已判刑),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分别持银行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各银行ATM机为诈骗团伙提取赃款,并从中赚取取款数额8%的抽成。2015年5月20日9时许,某诈骗人员(另案处理)盗取福建某建设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QQ号(号码112××××8477,昵称:奇彩虹),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QQ号(号码287××××5646,昵称:云深不知处)联系,谎称需要缴纳34.0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被害单位信以为真后,将34.01万元汇入诈骗人员指定的账户(户名:黄海洋,卡号62×××06)。尔后,诈骗人员立即将上述赃款分流至17个账户。同日11时许,被告人韦稳初及蓝某根据韦相通指示,持两张银行卡(户名:石可,卡号62×××72;户名:刘颖,卡号62×××78)到南宁市区明秀西路中国银行新阳分理处ATM机取款3.96万元。当日,被告人韦稳初共取款7万元,领取抽成5600元。2015年5月20日,被害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韦稳初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韦稳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韦某1的证言、营业执照、投标保证金汇款通知单、银行转账凭证、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监控录像及截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的辨认笔录、韦稳初辨认监控截图及辨认韦相通、韦某2、蓝某照片的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同案犯蓝某、韦某2的供述、报警登记表,投案自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工作说明及被告人韦稳初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韦稳初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稳初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他人取款共计人民币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韦稳初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韦稳初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韦稳初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稳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韦稳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单位某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三、追缴被告人韦稳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劼人民陪审员 彭和平人民陪审员 毛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竹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