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邓剑远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剑远,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1200号原告邓剑远,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邓永德,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邓剑远的兄长。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法定代表人李飞雄,大队长。出庭负责人朱细来,该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林汉标,该大队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8号。法定代表人郑灿儒,区长。委托代理人胡亚兰,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日科,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剑远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剑远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剑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剑远负担。审 判 长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范惠贞人民陪审员 林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孙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