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茌平鑫宇铝业有限公司与茌平县恒安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鑫宇铝业有限公司,茌平县恒安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417号原告:茌平鑫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胡屯镇徐庄村。法定代表人:景志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师,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县恒安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郝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海春职务:经理原告茌平鑫宇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恒安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鑫宇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茌平鑫宇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