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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巨邦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张国祥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巨邦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张国祥,张王宝,施银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0楼1008室。法定代表人:刘瑞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巨邦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祥,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张王宝,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施银巧,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巨邦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邦公司)、张国祥、张王宝、施银巧追偿权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宿中商初字0213号、(2013)宿中商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4)宿中执字第00107号、(2014)宿中执字第0025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巨邦公司所有的位于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沭国用(2009)第27060号】及12230.21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沭城字第91002号】以及位于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沭国用(2011)第27165号】及11075.99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沭城字第0102656号】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4)宿中执字第00107号之一、(2014)宿中执字第002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原属被执行人巨邦公司所有的位于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沭城字第91002号面积为12230.21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沭城字第0102656号面积为11075.99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座下证号为沭国用(2009)第27060号、沭国用(2011)第271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合计作价1685万交付申请执行人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抵偿债务(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可凭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本院(2013)宿中商初字0213号民事判决书、(2013)宿中商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巨邦公司、张国祥、张王宝、施银巧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2016年9月18日,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3)宿中商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理由和请求为:1.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将上述财产过户到名下后,在接管财产时受到不明身份人员阻挠,请求法院交付上述财产;2.被执行人巨邦公司银行账户内有141000元,请求法院拨付给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经查明,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已接收上述拍卖财产,被执行人巨邦公司在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内存款共141000元。2017年3月20日,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将141000元拨付给其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2014)宿中执字第00107号案件执行到位925.57万元,执行费为73678.5元,巨邦公司尚未交纳。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的141000元银行存款应交纳73678.5元执行费后,余款67321.5元直接拨付给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因本院已将余款拨付给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故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本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二项请求均已执行到位。现沭阳经开区担保公司明确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宿中商初字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巨邦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张国祥、张王宝、施银巧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良波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雨第4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