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立功、卫青香等与刘战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功,卫青香,刘战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610号原告:杨立功,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卫青香,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战刚,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刘争,系刘战刚儿子。原告杨立功、卫青香诉被告刘战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功、卫青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晶晶人民陪审员  郭继文人民陪审员  李多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来源: